发布者:田晓刚|时间:2022年10月27日|848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委托田律师起诉至法院。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和律师的协助下,原、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经原、被告协商确认尚欠劳务费金额共计500000元,于2022年10月27日前支付250000元,剩余的250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清偿。被告支付第一笔款项后,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。
二、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义务,原告可就剩余债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要求被告额外支付50000元违约金
三、被告不得再就涉案绿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承担任何维保、赔偿等违约责任。
四、被告不再要求原告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五、案件受理费4900元(已减半收取),保全费3561元,共计8461元,由原告承担4230.5元,被告承担4230.5元。
六、被告总公司不参与本案调解事宜,但不影响在被告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债务时,原告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》第74条第二款的规定:“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,不足以承担的,由法人承担”,要求
被告总公司承担责任。
七、其他无争议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确认。